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彭各(企)事业单位: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基建〔2018〕7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彭阳县范围内使用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及决策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开始谋划编制下年度项目,10至12月完成计划编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下达执行。除个别项目无法实施进行替换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或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提交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行专班负责制。每个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工作专班,由分管县长担任班长,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班长,项目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为成员,专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困难,严把质量,督促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工程预算、项目施工建设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结算、决算,并整理留存档案资料,组织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乡镇原则上不实施大型工程类项目,国家明确要求由乡镇组织实施的以工代赈等项目,由监管部门监督设计、施工、验收,全程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正常进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及审批
第八条 项目设计实行签字背书制。项目初设完成后,项目分管县级领导、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实行终身负责制,并填写《彭阳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签字背书备案表》,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实行领导包抓制。成立由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审批工作专班。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土地报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等项目审批事项,专人督办,提高效率。
第十条 项目前期实行限时办结制。建设项目从立项报批、土地预审、选址意见、控制价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限定办理时限,采取并联办理、容缺办理等方法,缩短流程,压缩时限,环环紧扣,压茬推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程。原则上最长办结时限不能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征求意见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等资金项目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须向发改、财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资金筹措未到位或资金不闭环,超过财政承受能力,造成地方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同时,项目建设用地,需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
第四章 项目招标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实行备案制。资金到位约60%的项目,完成控制价审核后,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资金未到位的项目,完成项目控制价审核,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推进实行督查通报制。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局抽调专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统计入库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统计入库同步推进。实行“一旬一提醒、半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核”的督办机制,对未按节点计划推进的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确保项目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单项考核和部门全年绩效考核之中进行评比奖惩。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设计相对复杂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单位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资金的建议方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概算。因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概算较原批复增加10%(含)以上或缩减20%(含)以上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设计管理。因设计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投资概算比原批复增加10%(含)以上或缩减20%(含)以上的,扣减该项目设计费的50%,纳入设计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第三方法人、实际控制人纳入“信用中国”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实行联合验收制。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所有通过招投标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163”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联合验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改革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总投资5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勘测、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出具《项目建设质量验收表》,作为项目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列入政府重大项目名单以及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县档案局负责验收,并出具《重大项目档案验收表》;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未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档案验收规范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实行绩效评价制。重大项目建成后,采取第三方评估的办法,需进行项目后评价,确定投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总结经验,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直各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至至2025年12月1日有效。《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征求意见表
2. 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专班
3.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基本流程及用时参考图
图文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