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43/2022-0039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受理企业歇业备案业务的公告

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护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的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二、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四、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理地点:彭阳县政务中心(55、56号窗口)

咨询电话:0954-7015018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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