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1-00254
文号
彭政规发〔2021〕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2-03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彭政规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有关规定要求,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两个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

І区片:白阳镇、古城镇、新集乡、红河镇、城阳乡,区片综合地价27600/亩。

区片:王洼镇、草庙乡、交岔乡、小岔乡、冯庄乡、孟塬乡、罗洼乡,区片综合地价26000/亩。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列1:9,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农民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执行,征收旱地、园地、人工牧草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国有(林、牧)场土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集体林地、草地不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本次确定的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11日起执行,20191231日前(含12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1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青苗补偿费新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原补偿标准执行。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项目单位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监管

各乡(镇)、部门要加强监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22日,《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4号)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23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彭政规发〔2021〕2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doc

视频解读:

视频解读:《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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