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
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在张兰(化名)与刘强(化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强与李霞(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在张兰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强先后多次通过其名下账户向李霞转账达十余万元。张兰发现上述转款后,起诉要求李霞返还上述款项。李霞抗辩,上述款项系刘强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在与张兰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李霞,刘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兰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李霞取得刘强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一审判决李霞向张兰返还上述款项。李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财产是共有的,即刘强亦有所有权,那李霞可否主张只返还刘强所有的那一半呢?
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刘强赠与李霞的每一分钱,张兰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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