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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案释法】父债子偿?

来源:彭阳县司法局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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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

民法典:并非天经地义

——周某某与罗某、谢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罗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期间,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品并向其借款。2019年6月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罗某某借到周某某人民币150万,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共六个月。周某某根据借条金额已向罗某某进行转账。后罗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因病去世,其所欠周某某借款至今未还。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的继承人罗某、谢某某等人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原告周某某共借款给罗某某15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予确认。被告罗某、谢某某等人均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以上被告均未放弃对罗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谢某某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在放弃继承和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外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范畴,不受法律约束及干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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