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彭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彭阳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彭阳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招标采购项目;
4.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证服务、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有关工作动态信息公开;
5.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pengyang.gov.cn/)、电视和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彭阳司法”)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方式。
1.线下:彭阳县司法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兴彭大街559号;咨询电话:0954—7012148(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7012148(传真);邮编:75650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线上: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engyang.gov.cn/),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选择彭阳县司法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彭阳县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彭阳县司法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材料;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公开提交”,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三)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