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了《小岔乡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小岔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小岔乡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小岔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公开主要内容。
1.小岔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小岔乡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小岔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小岔乡人民政府文件;
5.小岔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6.小岔乡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7.小岔乡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8.小岔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9.小岔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小岔乡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pengyang.gov.cn)、《彭阳县人民政府公报》、“生态小岔”微信公众号等。
2.小岔乡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和民生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小岔乡街道;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7015199。
3.其他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331”涉农惠农资金监管平台、公告栏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线下:小岔乡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办理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54—7015199(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电子邮件:pyxxcxbgs@163.com;邮政编码:756500。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线上: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pengyang.gov.cn),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选择“彭阳县小岔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小岔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点击“公开提交”,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小岔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受核实。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依申请公开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