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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彭阳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彭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的信息

1、机构职能类:本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2、部门规章类:本机关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3、发展规划和救助政策类: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救助政策、发展战略、工作计划等;

4、管理政策类:本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执法监督类: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6、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民政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8、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采取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www.pengyang.gov.cn/。

2.“彭阳民政”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彭阳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535号

联系电话:0954—7012379

邮政编码:756500

电子邮箱:py-mzj@163.com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夏季) 、14:00—18:00(冬季)。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彭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或在附件中下载。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彭阳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号:0954—7012379),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彭阳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受核实。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彭阳县民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彭阳县民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彭阳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