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信息
1.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规范性文件;
2.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
3.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政策解读;
4.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采取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www.pengyang.gov.cn/。
2.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彭阳全域”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机构。
1.线下: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育红巷2号;联系电话:0954—7013567(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号:0954—7013567;邮政编码:756500;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30(夏季) 、14:00—18:00(冬季)。
2.线上: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engyang.gov.cn/),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选择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到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四)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