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宁商发〔2022〕57号)、《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精神,制定了《彭阳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6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彭阳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有异议的,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954-7014405。
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落实,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2022-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宁商发〔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关于做好县域商业建设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现针对我县获得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组织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严格按照“企业申请—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的流程,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验收工作。为确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质量,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商务股,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具体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组,由发展改革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组织开展验收。
(一)企业申请。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规范整理项目资料,完成项目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聘请第三方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投资进行专项决算审计,决算审计严格按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列支范围》规定明确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审计结束后,企业按照《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和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交二份项目验收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
(二)县级初验。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验收组由财政局1人、乡村振兴局1人、发展改革局2人(含组长)、专家3人,共七人组成,聘请的专家必须有相关专业资质或职称(中级以上),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则不再聘请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验收。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听取企业项目实施情况并实地核验项目并查阅项目资料,按照《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进行评价打分,各专家单独评分,核分后取平均值形成最终得分,现场出具《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聘请第三方机构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打分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第三方机构验收报告得出最终得分,出具《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验收评价最终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市级终验。对县级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向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交终验申请,最终验收结果以市级终验为准。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企业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初验。终验按照固原市县域商业项目验收方案及程序,由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二、验收管理
(一)验收依据。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宁商发〔2022〕608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等4个文件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验收时间。各项目实施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及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建设内容和时限实施和完成项目建设,完成项目质量、工程、消防等专项验收及财务决算审计后提交初验。2022年度支持的4个项目,于6月7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及前期验收工作提交初验申请。其余年度项目结合自治区、固原市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按照年度项目实际建设和完成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验收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台账管理,企业要成立整改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严格销号落实。县发展改革局成立整改督办小组,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小结、一月一督办制度,督促企业整改措施和责任落实,全面加快项目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项目建设进度慢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区市统一安排调整或收回补贴资金,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今后对该企业申报的同类或相关项目不再推荐支持。
(四)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变更的,严格按照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提交变更申请,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对审批同意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进行验收,对未报批变更或报批未同意的变更内容不予验收或在现场验收时对调整部分不予认定。
三、资金兑付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的兑付,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对市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验收报告,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支付给企业。最终补贴金额以验收确定的完成投资额和补贴金额为准,如果验收确定的补贴金额低于已预付补贴金额,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超出部分。收到补贴资金后,项目实施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1.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参照模板
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企业)
4.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列支范围
5.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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