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细则(试行)》(宁政教督办〔2021〕6号)要求,现就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2.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宁教函〔2018〕28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3.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4.应当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收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无乱收费现象。
5.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配齐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教人员达到“两教一保”。
6.班额适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教育行为,社会评价良好。
二、补助金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范围由原来160元/生·年调整为240元/生·年,确保2026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验收。
三、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财政足额纳入预算保障。
四、开支范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师工资、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建立本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和发展。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幼儿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幼儿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定期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生均公用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教体局择时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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