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强化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发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运营服务场所。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
第三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委会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原则,鼓励各地把农村老饭桌、幸福院、互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考核、服务支持。县(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老饭桌建设、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规定。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膳食保障、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为目标。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口数量、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交办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的农村老饭桌每个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的农村老饭桌根据改建房屋面积具体确定。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建每平方米2000元、改建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统一按每个农村老饭桌5万元配套设备,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安排解决。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和施工,做到选址安全、设计科学,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健全。
第十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低偿、有偿服务,优先保障就餐等生活服务有实际困难的散居特困供养、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逐步辐射到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及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二条到农村老饭桌用餐,应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村委会对老饭桌直接进行管理,也可委托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每年按每个农村老饭桌1万元标准予以运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资金补助、帮扶单位扶持、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力量捐助、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确保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接农村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六条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地应明确资产管理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餐休息、经费使用台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应当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的使用安全,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步做好检查记录。要配备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农村老饭桌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品种留样,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中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二十条 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农村老饭桌应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老饭桌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生产劳动,以劳动所得冲抵用餐费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农村老饭桌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村(社区)老饭桌”标牌。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农村老饭桌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县(市、区)实施差异化奖补激励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及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或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县(区)农村老饭桌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辖区内农村老饭桌总体运营率低、群众满意度低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农村老饭桌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农村老饭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部分设在社区的老饭桌运营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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