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5/2024-00034
文号
彭文广发〔2024〕6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04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彭阳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文广发〔2024〕6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24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应急广播体系在政策宣传、社会治理及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根据《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体系,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音柱、大喇叭等。

第三条  广播体系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四条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和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五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二章  播出方式与部门职责

第六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日常播出时段为每日11:40-12:1018:00-18:30。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

第七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播发信息内容的审核;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费用;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体系平台的行政管理工作;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县广播信息的制作播发工作;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交警大队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彭阳分公司承担广播体系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新闻播报、政策宣传,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平台审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事件主管职能部门申请,经县委宣传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部门申请,经县委宣传部审核,报分管县级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

乡(镇)级平台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县委宣传部审核后播出。

(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审签,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播出。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县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

乡(镇)、村(社区)日常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广播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县级应急广播指挥中心、机房设在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由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日常管理,各级平台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使用应急广播系统制作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内容须经县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过程中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帐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帐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并报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体系属公益事业,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部门预算,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有效发挥作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在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县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级广播体系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利用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体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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