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1/2019-00225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19-09-05
有效性
1

关于2019—2020年度采暖费收缴优惠政策的公告

县城区各集中供热采暖热用户:

为了进一步做好县城区集中供热工作,维护广大热用户如期正常用热权益,确保供热公司正常运转,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缴清采暖费。分期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50%,供热期结束前缴清全部采暖费”之规定,现将2019—2020年度供热事宜有关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5日。

二、采暖费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3.65元/㎡·月

2)办公:5.70元/㎡·月

3)营业:5.70元/㎡·月

三、采暖费收缴优惠时限及政策

(一)住宅、营业、私营企业用热:全额交清采暖费者,统一优惠0.15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规定价格5.7元/㎡·月收缴,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惠时限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18:00,此后不再实行优惠政策。

2020年4月5日之后交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催收或依法追缴,且对所欠采暖费按每日计收滞纳金”。

五、其他事项

(一)历年欠费热用户,一次性缴清所有欠费后,可享受本采暖期的优惠政策。

(二)本采暖期申请停暖的热用户,不享受优惠政策。、

六、收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县城北环路广安桥头向东100米彭阳县供热公司收费大厅

联系电话:0954—7014599   

特此公告

                                     彭阳县供热公司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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