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彭阳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甜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11月15日对我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甜椒(购进产日期:2023年11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No:GJ2023-11-3299,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售卖甜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彭阳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并告知检验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12月20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由彭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甜椒15公斤,每公斤9.36元,货值140.4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36元,违法所得15元。在收到《检验报告》(No:GJ2023-11-3299)之前已销售完。当事人称:采购甜椒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配送单(订单号:PL77388893)复印件,并索取了彭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4日蔬菜的《农药残留快速测定原始记录表》。
(三)查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鉴于当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罚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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