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彭阳县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31日对彭阳县好又多乡镇商贸中心经销的白生花生米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彭阳县好又多乡镇商贸中心2023年07月14日购进经营的白生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30801022。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2023年9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白生花生米是2023年7月14日从西安市灞桥区金谷粮行购进,共购进105㎏,进货单价14.05元/㎏,总价值1475.00元;销售单价15.16元/㎏,总价值1591.80元,从中获利116.80元,并在2023年8月23日前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白生花生米的《检验报告》并索要和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彭阳县好又多乡镇商贸中心提供的索证索票显示该白米花生米进货经营场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3288号三栋西3号(名称:西安市灞桥区金谷粮行,经营者:庞某)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西安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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