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闽宁协作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函》(彭乡振函〔2022〕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2年部分闽宁协作资金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彭阳县财政局 彭阳县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彭财农发〔2022〕1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防止资金滞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各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补贴到户的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同时要按照公告公示制度和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做好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
三、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请结合实际,参照绩效目标表模板(附件2),于2022年9月16日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财政局农业和经济建设预算管理股。
附件:1.2022年度部分闽宁资金调整表
2.2022年闽宁协作资金绩效目标表(模板)
彭阳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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