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6/2024-00117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03
有效性
有效

民政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篇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可以享受低保人员持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计入部分除外)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36个月对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经审核确认,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二)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居住证登记地为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三)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1.提供户籍(居住证)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登记备案的情形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五)家庭收入和财产包含内容

家庭收入: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彩票收益等偶然所得和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债券、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机动车辆、农机具、船舶等;

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及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其他财产。

刚性支出是指: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租赁住房、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六)哪种情形不予批准会取消低保

1.低保家庭人均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36个月对应低保标准之和;

2.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摩托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等;

3.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除外);

4.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6.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出国(境) 旅游;

7.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8.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9.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故闲置承包土地的;

10.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介绍的工作的;

11.属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属于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领取相应津贴的。

(七)必需财产可豁免的情形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就医或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2.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3.因被盗、自然灾害、法院执行等因客观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无法销户的车辆,应当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及本人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挂失等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印证,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的,可以予以豁免;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其中属于长期无人居住且无法及时变现的农村住房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可以予以豁免,同一家庭豁免的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套;

6.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对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属于无须抵押或担保的政策性贷款,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予以豁免;

7.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发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对应救助政策货币财产限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12个月内二级(含)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八)现行低保标准

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将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包括“三无人员”、重残、重特大疾病、完全失能人员。低保标准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69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10元。

B类:包括部分失能、三级和四级残疾、单亲、劳动力低下家庭。低保标准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410元。

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等致贫家庭。低保标准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10元。

二、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人员

持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且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1.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支出费用指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主要包括:

(1)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产生的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保险、报销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下)和学龄前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校外租房、课外补习、出国留学等非基本费用),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租赁必要住房费用支出、住院照料支出难以负担或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体认定方法参照《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3〕13号)文件执行。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遇水灾、旱灾、矿难、或受疫情影响等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相关部门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存在暂时性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申请临时救助方式

1.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受理。

(四)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簿、居住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生等的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和发票以及可以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或突遇事故后公安、消防、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可以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实施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一年内可以申请次数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七)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

临时救助最低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1380元(彭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倍);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2070元(彭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

临时救助最高标准: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3.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给予救助;5.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

(八)哪种情形不予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劳动能力认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三、孤儿养育津贴篇

(一)孤儿养育津贴类别

1.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具有宁夏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且父母双方均符合或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后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孤儿养育津贴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程序

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的程序执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协助提交下列材料:

(1)《宁夏孤儿养育津贴申请审批表》

(2)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4)根据以下情况协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父母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提供办案单位出具的栽判文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

父母重残的,提供由自治区残联发放的父(母)一、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证。

父母失联的,提供在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后提供的父母失联满6个月以上的书面说明材料。

父母重病的,根据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病种类确定。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核实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并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得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及查验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4.发放。民政部门将享受孤儿养育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于审批次月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孤儿养育津贴。

5.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

(1)本人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已满18周岁的;

(4)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

(5)父母重病治愈的;

(6)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3个月的;

(7)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

(8)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其毕业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五、特困供养篇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什么是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3.什么是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重病、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申请特困供养的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相关手续。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特困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五)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哪些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困人员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六)需终止救助供养情况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明并返乡后;

7.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特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900元;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70元。

2.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保持788元不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保持1313元不变。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提高到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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