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县域内各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16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21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2.5%。
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按照增长调控目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基准线以上合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一)企业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非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参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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