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彭阳县2019年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80号)精神,为坚决打好脱贫富民决胜战,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发挥公益性岗位对建档立卡户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作用,逐步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岗位界定
农村公益性岗位。乡镇、村(居委会)街道保洁员。
二、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对于贫困移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岗位数量
农村公益性岗位(50人)
保洁员50人。保洁员50人从去年我镇购买的133名保洁员中择优购买,由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对于剩余不胜任岗位的农村保洁人员不再购买。
四、岗位期限及工资和社保补贴标准
(一)岗位期限
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为1年。
(二)工资及社保补贴
农村公益性岗位月工资以所在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用人单位要为其购买额度不高于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各乡镇、村(居委会)街道保洁员服务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现差额工资(4元/月/人)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申请解决。
五、申报程序
农村公益性岗位由各相关部门与各村、乡镇进行对接,确定人员名单并进行初审,报县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上岗,报县人社(就创局)、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拨付
农村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由人社部门按照分配指标核算工资总额,财政部门复审后拨付至各相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至其“一卡通”。
七、岗位管理
(一)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实名制登记。用人单位应从聘用之日起,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同时,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根据考核情况按月足额发放人员工资,并于每月5日前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就创局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的人员及变更人员向人社部门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
附件:安置建档立卡户就业岗位安置花名册
古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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