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彭阳县司法局
规范简称:彭阳县司法局
单位性质:组成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杨正虎
办公电话:0954-7012148
传真号码:0954-7012148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11个、派出机构12个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30-12:00 14:30-18:30
冬季:8:30-12:00 14:00-18:00
办公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559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对全面依法治县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中央、区、市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承担中共彭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二)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及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法治创建工作。
(三)承办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县政府对外合同、框架协议的审查等法律事务。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服务。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政府和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执法证件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各行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监督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所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各乡(镇)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12348”法律服务电话咨询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和警车管理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文稿、会务、保密、档案、统计、财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车辆管理等日常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的协调实施;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督办工作;负责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及派出机构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公开、党组理论学习、干部教育培训、保密、巡察、文件编发、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卫生健康、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依法治县岗。负责贯彻落实彭阳县委对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研究。负责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提出督查意见、问责建议。负责接受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协调各协调小组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各协调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完成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岗。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违法行为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负责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审查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各乡镇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岗。负责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及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司法所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普法与依法治理岗。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工作和系统内日常性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依法治理工作。
(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岗。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宣传、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行政复议应诉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及有关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审核、初评辖区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管理、使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组织、协调和实施“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疏导和协调调处矛盾纠纷,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对策性建议。
(十)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进行公证监督。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答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代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审核、初评辖区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导、监督、协调全县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及宣传交流工作;负责县域内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网点建设和管理;普法宣传及其他工作。
四、派出单位:
(一)白阳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古城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红河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新集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五)城阳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六)王洼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草庙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八)孟塬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九)冯庄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十)罗洼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十一)交岔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十二)小岔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各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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