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27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3-27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划定彭阳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区包括县域内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区、集体林区、退耕还林区、禁牧封育区,旅游景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衍地区。

二、野生动物禁猎期。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在乡镇、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区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地区,禁止狩猎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三、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式。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彭阳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后进行合法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猎捕工具及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0954—7012440;

彭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54—70142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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