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4-00408
文号
彭复决字〔2024〕9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6-04
有效性
有效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4〕9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给付青饲料收获机县级补贴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支付青饲料收获机县级补贴78100元。

申请人称:2022年8月,申请人在彭阳县某合作社购买了型号为福格森4QZ-18F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购买时,被申请人及销售方均告知申请人该型号农机可申获国家及地方补贴,遂申请人购买了该型号农机并及时配合办理了相关补贴申请手续。202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彭阳县2022年第二批青饲料收获机拟享受县级累加补贴信息公示表》,申请人在该公示名单中,公示信息显示申请人所购农机的中央补贴额117200元,县级累加补贴额78100元,此后,被申请人未对该公示信息作出调整或变更。申请人已申领到中央补贴额,但县累加补贴额至今未予兑现。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并向其发出《履职通知书》,被申请人均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人民政府授权办理农机补贴的机构,对符合补贴标准并已经予以公示的农机补贴未进行足额补贴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彭阳县草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2022年彭阳县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党办发〔2022〕14号)文件第四项“奖补措施”第一款第3项中明确“新购置青饲料收获机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累加20%,但总奖补资金不得超过50%”及《2022年彭阳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彭农产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2022年农机补贴方案》)“补贴标准”第5项中亦明确了“对当年新购置的青饲料收获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即申领县级补贴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当年新购置的青饲料收获机,二是必须申请到当年中央补贴。但申请人所购型号的青饲料收获机在2022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与辅助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且申请人在2022年度也未在该系统中提交中央补贴申请。为了慎重执行政策,被申请人暂时将申请人列入2022年10月15日公示的青饲料收获机县级补贴拟享受名单中,但直至公示结束前,系统中仍无法查询到该型号收获机,申请人也未提交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遂被申请人未予结算申请人的县级累加补贴资金。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购置的青饲料收获机生产企业向宁夏农机购置补贴网站自主投档,2023年2月获审通过,2023年2月7日,申请人通过系统提交了补贴申请,以上事实能够证实申请人无法满足获得县级累加补贴的条件,我单位判定其不能享受县级累加补贴合法合规。2023年2月,申请人到我单位询问该情况,我单位已将相关情况当面予以答复和解释。综上,被申请人无法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县级累加补贴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购买了案涉的青饲料收获机。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彭阳县草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2022年彭阳县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彭党办发〔2022〕14号)及《2022年农机补贴方案》的规定,2022年度新购置的青饲料收获机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累加20%的县级补贴,同时该方案中明确“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账户”“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工作”,202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彭阳县2022年第二批青饲料收获机拟享受县级累加补贴信息公示表》,申请人在该名单之列。案涉的青饲料收获机的型号在2022年度并未被纳国家补贴范围,该型号机器生产厂家于2022年12月9日在农机投档平台投档,2023年2月16日评阅通过被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申请人于2023年在农机补贴系统中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2023年彭阳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彭农发〔2023〕16号)(以下简称《2023年农机补贴方案》)中亦规定了“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账户”。2024年4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支付县级累加农机补贴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注册登记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3.农机补贴申请平台补贴信息页面截图;4.《彭阳县2022年第二批青饲料收获机拟享受县级累加补贴信息公示表》;5.光盘一张(以上由申请人提供);6.《关于印发<2022年彭阳县草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2022年彭阳县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彭党办发〔2022〕14号);7.《2022年彭阳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彭农产办发〔2022〕15号);8.《2023年彭阳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彭农发〔2023〕16号);9.杨某所购青饲料收获机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辅助管理系统申请查询、审核截图证明材料;10.涉案机具生产企业网上自主投档情况截图;11.《彭阳县2022年第二批青饲料收获机拟享受县级累加补贴信息公示表》;12.《关于2023年彭阳县第三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拟享受户信息的公示》(以上由被申请人提供)13.农机投档平台投档及评阅信息截图(以上由复议机关调取)。

本机关认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应当基于该机关有相应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2022年农机补贴方案》及《2023年农机补贴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农机补贴资金系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兑付,县农机中心仅负责对农机具的核验、申请受理、补贴信息公示等工作,即申请人以彭阳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为被申请人主体错误,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支付农机补贴资金的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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