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4-00026
文号
彭复决字〔2024〕1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6-13
有效性
有效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4〕1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进行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4月25日向其发出补正通知,5月7日,申请人按期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在12315平台举报了其在快手平台购买了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直至4月15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处理或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就购买到三无产品的问题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4月2日进行了核查,但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被举报的商品问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人于4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开箱视频,被申请人经视频比对,初步确定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所售食品无标签的问题。4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告知了立案查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存在申请人书中所述的未告知是否立案情况的事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在快手小店“某百货部”购买了品名为“固原油圈圈西北特产荞麦面油圈圈”的食品,3月31日,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称该商品存在“胀包、发霉、无任何标签”问题。经初步核查后,被申请人于4月18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即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核查反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4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提起行政复议。6月7日,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称其于5月8日已知晓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所购涉案食品照片、所购涉案食品交易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所购涉案食品快递单照片(以上由申请人提供);4.《立案审批表》;5.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及进度反馈截图;6.《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以上由被申请人提供)。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按照法定职责,经初步核查后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平台中进行了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且被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告知是否立案的结果亦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