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彭阳县兴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鹏,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所作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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