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地(G)〔2023〕—1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彭自然资发〔2023〕119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此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出让宗地编号为彭地(G)〔2023〕—14号,该宗地位于县城南门工业园区(四至: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园区开发二路,西至白阳镇110Kv变电站,北至园区开发三路),出让宗地总面积31171平方米,该出让宗地中27207平方米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18〕235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3964平方米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17〕56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规划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第7号《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地—玻璃制品制造),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9,建筑系数≥40%,绿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投资强度≥660万元/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其他未尽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应按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第7号《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三、出让形式及年限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出让年限为:工业50年。
四、出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372.3万元,即105元/㎡,竞买保证金372.3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整倍数。出让成交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出让价中不包括行政规费(税)及宗地勘测定界费。以上费用由该宗地竞得者承担。
五、出让方式及建设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人可以联合申请竞买。建设工期二年。具体工作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本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该宗地地上有附着物,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活动板房等,权属清晰明确。地上附着物由竞得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置,涉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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