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地(G)〔2023〕—03、04、05、06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彭自然资发〔2023〕84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此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出让宗地编号为彭地(G)〔2023〕—03号、彭地(G)〔2023〕—04号、彭地(G)〔2023〕—05号、彭地(G)〔2023〕—06号,以上4宗地位于彭阳县白阳镇庞阳洼村G85银昆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四至:北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国有建设用地、东至国有建设用地),彭地(G)〔2023〕—03号面积为1760平方米、彭地(G)〔2023〕—04号面积为2762平方米、彭地(G)〔2023〕—05号面积为1630平方米、彭地(G)〔2023〕—06号面积为2608平方米,4宗出让土地已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2〕10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22〕132号文件全部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规划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第4号《规划设计条件》:
1、彭地(G)〔2023〕—03号(规划设计地块S1)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1.9,建筑密度≤85%,绿地率(规划总用地)≥20%,建筑限高≤15米。
2、彭地(G)〔2023〕—04号(规划设计地块S2)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40%,绿地率(规划总用地)≥20%,建筑限高≤15米。
3、彭地(G)〔2023〕—05号(规划设计地块S3)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1.9,建筑密度≤85%,绿地率(规划总用地)≥20%,建筑限高≤15米。
4、彭地(G)〔2023〕—06号(规划设计地块S4)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40%,绿地率(规划总用地)≥20%,建筑限高≤15米。
以上4宗地其他未尽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应按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规设(2023)第4号《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三、出让形式及年限
以上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依照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出让,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
四、出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1、彭地(G)〔2023〕—03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44.88万元,即255/㎡,竞买保证金44.88万元,增价幅度1.8万元及其整倍数。
2、彭地(G)〔2023〕—04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82.30万元,即660/㎡,竞买保证金182.30万元,增价幅度7万元及其整倍数。
3、彭地(G)〔2023〕—05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41.57万元,即255/㎡,竞买保证金41.57万元,增价幅度1.8万元及其整倍数。
4、彭地(G)〔2023〕—06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72.13万元,即660/㎡,竞买保证金172.13万元,增价幅度7万元及其整倍数。
以上4宗地出让成交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出让价中不包括行政规费(税)及宗地勘测定界费。以上费用由该宗地竞得者承担。
五、出让方式及建设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人可以联合申请竞买。建设工期二年。具体工作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本方案执行。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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