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73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26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九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顺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提升工业服务功能。按照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九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28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2017年第九批次工业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王洼镇北洼村,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范围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2017年第九批次工业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征收总面积23.8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彭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房屋征迁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速迁奖励: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并腾退宅基地被征收户,每户(一证一户)奖励2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王洼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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