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71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1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预公告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75号),县人民政府拟对彭阳县王洼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安置区二期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彭阳县王洼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安置区二期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项目建设征收总面积14.65亩,(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为王洼镇北洼村。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勘测定界面积14.65亩(具体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2、区片及地类:II区片,其中耕地8.42亩、建设用地6.23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安置政策

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10个工作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

八、法定期限内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九、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王洼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自本公告发布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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