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实施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拟启动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公告如下:
拟征收地块规划用途为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征收面积:9.8亩。四至范围:北至关平路、南至姚河村集体土地、西至姚河村集体土地、东至S203省道。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本公告发布后随即组织的土地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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