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彭阳气象现代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按照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人民政府拟对彭阳国家气象观测站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彭阳国家气象观测站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项目建设征收总面积57.03亩,(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为白阳镇姚河村。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勘测定界面积57.03亩(具体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2、区片及地类:I区片,其中农用地52.89亩、农村道路4.14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安置政策
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1日(10个工作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
八、法定期限内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九、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白阳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自本公告发布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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