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服务县城周边区域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依据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彭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新能源汽车服务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四至范围:北至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南至明代遗址、西至茹河、东至327省道,具体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新能源汽车服务站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2.83亩(耕地0.1亩、林地1.62亩、其他土地1.11亩),具体征收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速迁奖励: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0元/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元/亩;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10000元/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1000元/亩,逾期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共30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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