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实施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拟启动征收的内容告知如下:
拟征收地块规划用途为彭阳县鑫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征收面积:9.8亩。四至范围:北至关平路、南至姚河村集体土地、西至姚河村集体土地、东至S203省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对土地权属、数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修,凡有上述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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