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产业经济结构,满足我乡百货、农产品交易需求,加快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彭阳县草庙乡草庙村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彭审批发〔2012〕143号)文件精神及草庙乡小城镇总体规划,乡人民政府决定对草庙乡草庙村农贸市场内西侧范围土地进行转用,并对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给予补偿。现将转用及补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草庙乡人民政府为草庙乡城乡规划区内土地转用补偿实施主体,统一发布转用补偿公告。
二、转用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转用补偿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原则。
三、转用范围
草庙乡草庙村农贸市场内西侧二层门面房背面(西至杨志仪围墙、北至公厕、南至南环路)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本次彭阳县草庙乡草庙村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实行货币安置(现金补偿),所有被转用户自签订征收协议后30日内须腾退被征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迁方式
转用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草庙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迁公司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对转用范围内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六、优惠政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后,7日内签订转用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征收期限
自2021年7月2日开始,到2021年7月25日结束。
被转用人逾期不办理房屋征收手续,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乡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庙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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