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任山河烈士陵园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实施彭阳县任山河烈士陵园改扩建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拟启动征收土地的内容告如下:
拟启动征收地块规划用途为彭阳县任山河烈士陵园改扩建项目建设,拟征收土地位于古城镇任河村,征收面积:9.33亩,征收地块四至范围:北至任山河烈士陵园、南至固红公路、西至任山河烈士陵园、东至农民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及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对土地权属、数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修,凡有上述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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