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3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华电彭阳县“绿电园区”2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按照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彭阳县“绿电园区”2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华电彭阳县“绿电园区”20MW风电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项目建设征收总面积0.5133公顷,其中征收交岔乡庙庄村集体土地0.2932公顷、罗洼乡薛套村集体土地0.2201公顷(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宁夏华电彭阳县“绿电园区”20MW风电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0.5133公顷,区片为II区片,其中交岔乡庙庄村集体土地0.2932公顷,罗洼乡薛套村集体土地0.2201公顷(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彭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公告期限: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