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自然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县城城区防洪排涝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和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的说明,彭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白阳镇姚河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北至彭安街、南至茹河河道、西至城市绿化用地、东至城市绿化用地;拟征收白阳镇周沟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北至茹河河道、南至茹河街、西至城市绿化用地、东至城市绿化用地,具体以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姚河村0.73亩、周沟村1.84亩,具体征收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速迁奖励: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0元/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元/亩;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10000元/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1000元/亩,逾期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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