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掘保护姚河塬西周遗址,依据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彭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姚河塬遗址保护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新集乡姚河村、上马洼村、下马洼村。四至范围:具体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姚河塬遗址保护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6.2197公顷,合93.3亩。主要地类为I区片耕地,具体征收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化方式一次性安置,宅基被征收户坚持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宅基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审批宅基地自建。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集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公告期限: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3月1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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