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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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入住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我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和《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了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宣传知识问答如下:

1、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答: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初,国家以建设以下的廉租房为主,主要用于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1年开始,国家在继续建设廉租房的基础上,适当建设一批40至60平方米的公租房,主要用于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中的无房家庭;2014年底,国家政策调整后将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并轨运行,统一按公租房进行管理,不再有廉租住房,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设不同档次的房租费。  

2、公租房申请到手后就属于申请人的永久性个人财产吗?

答:不是申请人的永久性个人财产。除今后可能出台试点的公租房配售政策外,目前,对公租房一次性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超过3年,且每年必须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住房、注册资金、车辆及家庭收入状况须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必须及时清退。

3、公租房申请到手后可以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吗?

答:不能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公租房是专门用于解决在县城生活、就业的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在本县城之外长期打工或就业的单户人员均不得申请公租房,且公租房申请到手后不得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对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采取措施,进行入户调查和设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向外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一经发现,将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向外转租、出借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住户,一经发现须立即退出,并将依法按市场房租价格收取租赁合同期内的房租费,且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

4、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第一类: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在县城无房产或人均房产面积低于;(二)新立户的白阳镇城镇户籍1年以上;(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须同时纳入审核)除拥有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外,再无12万元以上其他机动车辆和12万元以下的出租汽车;(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无10万元(含)以上注册资金。第二类: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同时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工作满1年以上;(三)在县城无房产;第三类: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县城无房产;(二)在县城稳定就业1年以上;(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登记备案;(四)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有住房和其他营业性房屋;(二)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房产转让过户的家庭;(三)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家庭;(四)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包括劳务移民住房)家庭;(五)房屋征收已安置的家庭;

5、公租房申请到手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必须承担与公租房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不得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同意,退房时必须恢复原貌;不得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需要维护好使用期间的房屋质量,如对室内进行损坏的须赔偿或恢复,不得给邻居造成生活影响;必须承担因个人使用不当引起的水灾、火灾等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6、公租房腾退和续租的规定有哪些?

答:(1)住户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腾空公租房,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2)住户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同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3)租期届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于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租,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公租房。

7、公租房管理监督举报措施有哪些?

答:县住房保障管理成员单位将建立住房保障举报、投诉制度和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举报电话:0954-7011916,0954-7011851。

相关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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