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马*德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422261962********
住址(地址):孟塬乡何岘村**队
你于2024年12月4日14时,在孟塬乡何岘村**队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账号:5002*********。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塬乡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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