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仁顺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行罚字〔2024〕第07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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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彭阳县仁顺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草庙乡草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

法定代表人:刘克仁   身份证号:642*************18

联系电话:147******93

我局于2024年 11月1日,对你公司不按规定闭坑采矿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7年10月27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关闭矿山,采矿权人应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按规定应对矿山开采区进行闭坑,经我局多次督促你公司履行采矿区闭坑义务,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不按规定闭坑采矿区。

2022年8月份,我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对该采矿区制定修复方案并出具了《彭阳县草庙乡仁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2023年2月份,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关于彭阳县2023年闭坑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彭审批发〔2023〕27号)对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2023年4月由宁夏辰信建邦工程有限公司竟得该闭坑生态修复项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彭阳县草庙乡仁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彭阳县仁顺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证复印件

7、《彭阳县草庙乡草庙村砖瓦用黏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出具的《彭阳县草庙乡仁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工程施工费34.44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于5万元罚款;

2、承担赔偿闭坑修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费34.44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5万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8,执收单位代码116*************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15日内将赔偿闭坑修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费34.44万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账号:294*************24,执收单位代码:116*************XL,项目名称: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阿   冬      

电  话: 0954-7011852

地  址:自然资源局104办公室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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