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草庙乡东镇水泥预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行罚字〔2024〕第05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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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彭阳县草庙乡东镇水泥预制厂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草庙乡草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1

经营者:张怀升   身份证号:642*************17

联系电话:139******38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彭阳县草庙乡东镇水泥预制厂违法占地建设预制品加工车间、堆放加工面包原料及成品面包砖等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彭阳县草庙乡东镇水泥预制厂未办理用地手续,自2006年开始,擅自在涉案土地上陆续建设预制品加工车间、彩钢棚、堆放加工面包砖原料及成品面包砖,且地表全部砂石化,耕地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宗占地进行勘测定界,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数据,经套合宁夏政务系统“一张图”对比分析:2006年权属为草庙乡草庙村委会、权属性质为村集体土地、占地总面积:6473.88平方米,全部为耕地(旱地);套合《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属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个人基本注册信息

4、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彭阳县草庙乡东镇水泥预制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405),告知该户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户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473.88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6473.88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473.88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6473.88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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