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企业:彭阳县正元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古城镇小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H
法定代表人:陈振文 身份证号:642*************1X
联系电话:139******80
根据督办线索,我局于2023年11月5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彭阳县正元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初,由于原采矿西侧与该企业生产区无隔离墙,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入该企业生产区,存在安全隐患,为便于企业管理及消除安全隐患,对采矿权西侧斜坡进行削坡治理,形成高度5米左右垂直坡面且导致越界开采。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越界部分进行勘测,并出具了《彭阳县正元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土方计量》报告,载明越界面积1031.4平方米,越界开采资源2416.8方。经现场查看,开采的黏土资源堆放在原地并对越界部分进行治理,另查明,彭阳县正元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大部分设定在自然保护区,根据企业负责人承诺,由于林评手续办理难度大,彭阳县正元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部分储量放弃开采,当前开采位置为尾矿部分。通过现场查看,你企业已形成不按照开发方案进行不合理开采方法进行采矿。综上所述,你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督办通知》;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
3、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采矿证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方计量报告》。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对你企业进行了书面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参照《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无违法所得,接受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经我局会议研究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处1.5万元罚款;
2、不按照批准设计方案采矿的,责令改正。
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5万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1600936050006908,开户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项目名称:国土资源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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