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彭阳县邓记擀面皮使用的自消毒碗,彭阳县宁辣嫂一元火锅和彭阳县筷上赢纯汤牛肉面(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筷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餐饮具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对彭阳县邓记擀面皮使用的自消毒碗,彭阳县宁辣嫂一元火锅和彭阳县筷上赢纯汤牛肉面(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筷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Z2024-11-0200、SZ2024-11-0201、SZ2024-11-0202。检验报告均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彭阳县邓记擀面皮、彭阳县宁辣嫂一元火锅和彭阳县筷上赢纯汤牛肉面(个体工商户)店并告知检验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随后执法人员对以上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检查发现,彭阳县邓记擀面皮、彭阳县宁辣嫂一元火锅和彭阳县筷上赢纯汤牛肉面(个体工商户)店均配备消毒柜,现场检查时,所有未用餐饮具均放置于消毒柜内。本次抽检不合格是因为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置于保洁柜时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导致筷子、碗抽检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
(三)查处结果。彭阳县邓记擀面皮、彭阳县宁辣嫂一元火锅和彭阳县筷上赢纯汤牛肉面(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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