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 |
对象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40425MA768LDRXY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彭农罚〔2024〕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马**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私屠滥宰活动案 |
违法事实 | 马**因自家念锁儿招待亲戚朋友,私自在马**小作坊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4年8月2日屠宰牛2头,屠宰牛胴体共计395公斤左右,除自家念锁儿、招待亲戚之外,将剩余的28.5kg牛肉卖给了马*,收取现金1600元,超出了农村居民自宰自食范畴,属未经定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49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6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截止期 | |
处罚机关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数据来源单位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许可主体类别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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