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林草罚决字〔2024〕第11号
违法当事人:彭阳县水务局
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督查下发的88-2、91-1、91-2号违法图斑,经调查系彭阳县水务局2022年期间实施彭阳县王洼矿井水利用工程时,因自压管线设计线路经过处有坟地及沟壕,为避让坟地和沟壕改线压埋输水管线,县水务局未申请补办林评手续,超范围临时使用交岔乡关口村集体林地,因违法使用林地面积较大,彭阳县公安局2024年6月份提前介入侦查办理,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于2024年8月14日移交我局。根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及现场勘验、检查: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1.7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现场勘验、检查及鉴定时已对涉案林地进行了恢复,栽植1.5米以上云杉,总体成活率85%,但由于91号图斑部分苗木被羊只啃食造成苗木死亡,致使该图斑造林成活率不达标。彭阳县水务局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彭阳县水务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91号图斑部分未恢复到位的林地植被;2、并处以植被恢复费2倍的罚款即7797平方米x20元=155940元。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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