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来源: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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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古罚决字〔2024〕05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64222619500704****  

地址:古城镇任河村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9月18日下午6时,你在古城镇任河村放牧,现场被村上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了制止,现场有照片证明。经9月19日早上古城镇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对你进行笔录调查,自述将家中的18只羊(笔录证明)赶至外边吃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更正违法行为。

2.每只羊处罚10元罚款,18只羊共计罚款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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