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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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住建罚决字〔2024〕002号

当事人:宁夏硕利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73LJ00N  法定代表人:邓丽  地址: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财富广场A区营单元营A-57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在监理的星城一品、彭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与施工单位彭阳县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监理的星城一品、彭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与施工单位彭阳县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8、73裁量基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鉴于对星城一品和彭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建筑未造成质量缺陷,对监理单位宁夏硕利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罚款5万元(伍万元整);对宁夏硕利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邓丽处单位罚款数额5%(0.25万元,(零点贰伍万元));对星城一品监理公司直接负责人梁立文处单位罚款数额5%(0.25万元,(零点贰伍万元));对彭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监理公司直接负责人杨楠处单位罚款数额5%(0.25万元,(零点贰伍万元));因建设单位固原市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顺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监理公司拨付费用,未形成违法所得。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期限确定向 彭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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