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字号:(彭)文综罚字〔2024〕F-00004号
当事人:彭阳县鲁**百货批发部(鲁**)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6LQ6GXP
经营者:鲁**
住所:彭阳县秀水花园二期
案情概要:
2024年08月20日,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阳县鲁**百货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彭阳县鲁**百货批发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彭阳县鲁**百货批发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中涉及的《幼小衔接学前准备·笔顺描红》37本,《幼小衔接学前准备·30以内加减法》28本,《幼小衔接·50以内加减法》3本,《幼小衔接·10以内加减法》3本,《幼小衔接·20以内加减法》1本,《幼小衔接·数字描红》1本,《公主涂色画》1本,总码洋为745.8元,参照《关于刘*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计算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为447.48元,出版物未售出,因此无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出版物74本;
2.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00)整。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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