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字号:(彭)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彭阳县明利文具礼品店(牛**)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64AKW3C
法定代表人:牛**
住所:彭阳县城西门三号小区**号营业房
案情概要:
2024年07月12日,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阳县明利文具礼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彭阳县明利文具礼品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彭阳县明利文具礼品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中涉及的45本出版物总码洋为466元,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计算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为279.6元,出版物未售出,因此无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出版物45本;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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